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四条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过快上升或者剧烈波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制定临时限价、限制流转环节、规定经营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异常事态减轻或者消失后,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调整、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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