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加强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活动,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