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