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性服务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在规定范围内制定。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