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市场供求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等情况,确定或者调整本市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指导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