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三条 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资源保护性、公益性、强制性、垄断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