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或者服务,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明文规定外,不得收费;对规定允许收费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