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者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重要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还应当实行咨询听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