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价格管理实行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经营者定价,是由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依法自主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利润率、差价率及其他价格指导方式,指导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直接制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