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应当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应当报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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