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经营者销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