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抵制、控告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