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特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清仓价和其他减价标示的,应当标明对比价格。对比价格应当是同一商品在同一销售场所最近期执行过的实标价格。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发票为条件降价销售或者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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