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串通联合提价、压价等手段,扰乱或者垄断市场价格,不得规定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但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或者处理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降价销售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