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合法收取的,应当给付同期银行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收代缴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应当分阶段收取的款项,经营者不得跨阶段或者一次性提前收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