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牟取暴利。 暴利的界定应当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所测定的结果,加上允许上浮的幅度为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