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并应当在收费场所或者本单位的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布专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实行收费公告的,收费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收费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者公务活动,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