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终止时,应当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