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请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其他科技发展专项基金;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国(境)外投资权或者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境)外引进技术、人才、设备和资金,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六)申请发行债券、股票; (七)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八)拒绝各种摊派、不合法收费和非法检查; (九)依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