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和重大科研项目补贴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允许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以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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