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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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按照要求如实编报财务...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留学人员及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设立企业博士...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综合统计、协调与服务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以委托人事行...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经评审合格者,授予...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符合国...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认定并发给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终止时,应当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和重大科研项目补...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支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把民营...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其当年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其他企业,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当缴纳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以报主管部门或者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注销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