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