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