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四)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