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综合统计、协调与服务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经济、贸易、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