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以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科技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按照规定随迁本市,免征城市增容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