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以报主管部门或者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并向市外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有关部门在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当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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