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当缴纳的土地配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部分减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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