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并依照本条例认定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等科技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