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予以取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