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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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十条 实行文明积分制度。文明积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关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应当纳入社会文明促...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四条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六条 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 ...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教育宣导和表彰奖励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七条 普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把社会文明纳入...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文明的内容纳入学生德育教育、行为规范,弘扬良好校训...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九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宣传、...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道德模范帮扶和礼遇办法,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一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救灾捐赠等慈善活动。鼓励单位为开...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遗体或者遗体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五条 倡导在社会交往中遵循公共礼仪,尊重公序良俗,文明使用网络,在涉外活动中尊重其他国家礼...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六条 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育并传承优良家风家...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七条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二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二)行人通过...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规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文明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报...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三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笔录等方...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发现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举报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条 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抛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口香糖残渣等...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三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七条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依照《厦...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或者其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有燃放烟...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九条 行人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五十条 个人有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有关行政执法...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有关行政执...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PAGE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