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六条 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