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七条 普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教育,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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