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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