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九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及相应异议、消除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