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文明的内容纳入学生德育教育、行为规范,弘扬良好校训校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