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