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