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