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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