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