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