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条 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规定限制其投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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