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抛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口香糖残渣等难以清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弃纸屑、烟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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