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