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