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镇地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但破坏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四)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