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或者其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有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性行为的,依照《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