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