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